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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国(境)外研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开云手机版登录入口教师队伍的国际化视野、提升教学水平,加强学校与国(境)外同行的交流沟通、强化教师对国际前沿教育理念、教学方法、先进教学管理方式的学习研究,促进开云手机版登录入口教师教学能力发展,规范教师短期出国(境)研修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国(境)外研修,派出期限1-6个月以内的教职工。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三条 专门机构负责。学校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组织选拔教师短期出国(境)研修工作。
第四条 合理安排人员结构。教师发展中心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原则,坚持因事定人,根据年度研修计划和研修主题安排出国(境)人员数量及结构,组织上报。
第五条 务实节俭安排教师短期出国(境)活动。教师短期出国(境)研修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落实执行经费预算的安排,讲求实效,厉行节约。
第三章 选派条件
第六条 派出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有学成回国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二)在编在岗,在校工作满三年,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同等学位,有良好的外语沟通和应用能力,青年教师优先考虑。
(三)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完成近三年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无任何教学事故,教学评教位于全校排名前60%。
(四)身心健康,能顺利完成出国工作和学习任务。
(五)优先选派近三年在校级及以上教学竞赛中获奖的选手,或积极主持、参加学校组织相关教学活动的教师。
第七条 具体参加教学研修项目的选派条件按当年公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曾入选教师发展中心组织的教师短期出国(境)研修的教师,需回校工作满2年,并完成短期出国(境)研修成效考核后,方可再次申请短期出国(境)研修项目。
第四章 相关程序
第九条 教师发展中心根据学校中心任务和对外合作交流的实际需要,科学制订年度教师短期出国(境)研修计划,内容包括研修任务、人员、时间、目的国家(地区)、经费预算以及出国(境)人员数量等,并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条 教师发展中心适时公布出国(境)研修项目申报通知,教职工根据学科、专业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和选派要求进行申请,获得所在部门推荐后,上报教师发展中心。
第十一条 教师发展中心收到材料后,将在分管校长主持下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定选派名单之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十二条 教师发展中心将最终确定的教师短期出国(境)研修选派人员名单等材料备份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存档。
第十三条 教师发展中心配合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上述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政审、护照(通行证)、签证(签注)、用汇等出国(境)手续。
第五章 计划执行和费用管理
第十四条 出国(境)研修教师应严格按照任务所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出访,认真完成预定的研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更改、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第十五条 教师发展中心将协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织上述人员召开出国(境)研修行前会,做好行前思想政治教育、安全保密教育和行程事项安排。出国(境)人员在涉外过程中必须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形象,遵守外事纪律和当地法律,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十六条 教师在国(境)外期间,遇到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教师发展中心、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我国驻外使领馆。
第十七条 教师发展中心组织的教师短期出国(境)研修费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遵循学校相关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管理办法等规章执行。
第十八条 出国教师应在入境后按照规定上缴公务出国(境)证件及研修总结报告等材料,由教师发展中心归档,再予以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财务报销凭出国(境)申请表、护照及通行证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有效费用明细票据,经教师发展中心审核,由财务处按照批准的出国(境)研修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研修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六章 成效考核
第二十条 建立研修成效报告制度。凡参加短期教学研修人员,均需向教师发展中心提交一篇出国(境)研修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立研修成效分享制度。凡参加短期教学研修人员,均需担任至少1年教师发展中心培训讲师,在教师发展中心或其所在部门组织召集下开展两次及以上教学培训或研讨沙龙,并面向全校师生开放课堂举办一次及以上课程展示,就出国(境)研修的学习成效与全校师生进行分享。
第二十二条 建立学习成效归档制度。出国(境)教师应按要求将研修期间积累的文档、照片和视频等资料整理并提交教师发展中心归档,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年度教师短期出国(境)研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研修项目另有开设案例课程或远程交互课程等特殊要求的,则应严格按项目要求执行,并在研修结束之后6个月以内进行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生思政教师、党务工作者、管理教辅人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申请出国访学进修参照本办法执行,研修领域应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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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2020年2月25日